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94年 7月 28 日
台訓(三)字第 0940088864C號令頒

名稱說明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本要點從教育、輔導及提供協助等三方面協助學校面對學生之懷孕事件。所有各級學校學生(無論在校或不在校)都得依本要點獲得協助。
 規定說明
 
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明定本要點之目的。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本要點所稱學生,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有子女之學生。

明定本要點適用對象:
提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私立各級學校協助懷孕學生之指導原則。
所有學生均為懷孕相關議題教育之對象。 針對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
與育有子女之學生學校應主動積極協助。
 

三、學校應依據「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及「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並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
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學校應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處理窗口。
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協助需求者,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明定學校處理機制及注意事項:
學校預防處理機制需有單一窗口,專案小組成員並須具備專業的知能與經驗。任一處室或老師接案後,均應轉介給輔導專責單位,並由校長召集專案小組。

四、學校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
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明定學校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培養學生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接納及關懷懷孕學生,以保障其受教權。
 
五、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明定學校對懷孕學生不得歧視及遭受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規定提出申訴。
 
六、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前項規定,提供相關協助。

明定學生懷孕期間依學籍、成績考查
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
學生在懷孕期間轉學或接受適性育,將會面臨學籍、課程、成績考核等在不同學制之間如何轉換的問題。且在待產與生產期間的請假時數,必超過事假或病假之規定時數,而需予以彈性處理。 
七、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
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整合前項各單位,建立跨部會(局處)資源小組。

明定整合資源提供多元適性教育
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
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的課程
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
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

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技職訓練課
程等
學校也可自行開發資源系統,如鄰近設有相關科系的學校即可納入為協助因應
懷孕事件的資源。 

八、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前項規定,提供相關協助。
明定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
供懷孕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明定學校應開設相關研習會,增進教師
相關知能 為建立學校無歧視空間,故學校所有教職員工都應參與懷孕事件之活動或研習,增進相關知能。
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協助學校預防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原住民地區學校得優先申請經費。
學校應籌措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因應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明定學校應編列預算,用以協助懷孕學
生:
1.此經費款項應包含多元適性教育方案、性別平等暨性教育之事前預防課程,以及危機處理和後續輔導支出。
2. 由於原住民地區學校的社會資源較為缺乏,應享有經費申請的優先權。
3. 教育部亦可考慮補助民間機構提供全國性青少年懷孕諮詢電話。
4. 學校可循管道申請或自行籌措經費。 

十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於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應建立完整個案
輔導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
 明定專業倫理及保密原則
 
十二、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通報原則

十三、學校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地方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並應將通報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生懷孕資料之彙報

十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學校因應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及處理成效,列入學校校務評鑑
之考核項目。
辦理成效之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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