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教育為義務之教育,其成績的評量及學生出勤之規定與高級中學教育規範有所不同。依照強迫入學條例及根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國中以下的學校及老師發現在學學生未經請假三日未到校或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學校應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並限制及協助入學。

        在成績評量部分,國民教育法第 13條規定由教育部訂定國中、小學生之成績評量準則,而各縣市政府再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在國中、小的成績評量準則中,未將中小學出勤狀況列入學期成績,且國中小也未有休學之規定,因此任何人(包含學生的父母)要求國中小學生請長假或休學均違反了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老師、學校在處理懷孕學生案件時應注意。針對義務教育下學生因懷孕期間而無法至學校就學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更積極提供給懷孕學生多適元性的教育內容,對成績之考核也應採多元之標準。

高級中學以上之教育

        在高中以上之教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中,對學生休業年限、成績考查及及格基準、學生各科出缺勤狀況都列為成績考查規範。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等法令,雖有要求學校須主動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的學生完成學業,但法令並未詳細規範學校對於懷孕學生請假及成績考核處理標準,所以學校在處理懷孕學生請假時,常以「病假」或「特殊事故」進行彈性處理。

        為了讓學校處理懷孕學生請假及成績考核更有法令依據,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權益,日前教育部研擬修正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核辦法,明文規定懷孕學生得請產假及育嬰假,並對請產假之學生補考及請產假、育嬰假扣分等問題進行規定。但此修正草案被部分社會人士及團體質疑為鼓勵學生懷孕,遭受相當大的抨擊,目前仍未通過實施。

        其實部分縣市教育局,已針對轄區內學校訂定懷孕學生請假及成績的考核標準,老師在協助處理懷孕學生請假及成績考核時,應向教育局了解詳細之規定。以台北市為例(內容請見處理小組工作職責表),學校得視懷孕學生個案需求,以個案方式報請教育局核准休學年限延長,以保留學生學籍;懷孕期間比照特教學生以 40學分為及格;懷孕學生各學科的扣考須以個案簽核,不得依成績考核辦法中缺課之規定作為扣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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