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的意願
民法第981 條規定未成年人雙方結婚,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用意即在於法定代理人應該協助未成年者認識婚姻不只是一對男女依法結合, 婚姻還包括雙方相互負擔的責任、分工、承諾、子女、財產等權利義務,這些對婚姻的認知還需要稚嫩的未成年夫妻在父母的指引下,共同學習成長,相互扶持照顧,絕非辦完一場婚禮或是跑一趟法院公證就結束了。結成夫妻後的相處之道需要父母冷靜下來好好跟孩子討論,千萬不要忽略了溝通的重要性,只想著要趕快危機處理,而以自己的意志為依歸,逼迫孩子束手就範。

(二)婚約的效力
依據民法第972 條的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也就是說,決定要不要結婚,其實是看當事人雙方各自的意願,雙方父母是不可以強迫子女結婚的。因為像結婚、離婚、領養等屬於法律上所謂的「身分行為」,亦即這種行為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行使,沒有辦法由他人代理,不像買賣、借貸、租賃等「財產行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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