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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學生受教權的維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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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明文規定要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然而受教權並非僅有「允許懷孕學生在校上課」、「請假彈性規定」。懷孕學生要能有完整的受教權,重點之一是「友善的校園」建立,包括了不歧視的老師與同學、彈性安排其考試、請假時數、轉校就讀及改善相關硬體設施等相關行政措施;其二是學生因懷孕、生產請假期間的補救教學、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的課程及生涯規劃等多元適性的教育課程。

        學生懷孕期間,因為孕程的身體變化,會因精神狀況不佳或身體不舒服而無法到學校上課或跟不上上課的進度,所以學校在提供教學資源時必須考量到學生的身心狀況、家庭情形、學習意願以及現階段需要的學習內容,不需要侷限在制式的學科當中。學校在對懷孕學生安排多元適性教學內容應包含
下列幾項:

1.補救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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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教育為義務之教育,其成績的評量及學生出勤之規定與高級中學教育規範有所不同。依照強迫入學條例及根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國中以下的學校及老師發現在學學生未經請假三日未到校或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學校應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並限制及協助入學。

        在成績評量部分,國民教育法第 13條規定由教育部訂定國中、小學生之成績評量準則,而各縣市政府再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在國中、小的成績評量準則中,未將中小學出勤狀況列入學期成績,且國中小也未有休學之規定,因此任何人(包含學生的父母)要求國中小學生請長假或休學均違反了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老師、學校在處理懷孕學生案件時應注意。針對義務教育下學生因懷孕期間而無法至學校就學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更積極提供給懷孕學生多適元性的教育內容,對成績之考核也應採多元之標準。

高級中學以上之教育

        在高中以上之教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中,對學生休業年限、成績考查及及格基準、學生各科出缺勤狀況都列為成績考查規範。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等法令,雖有要求學校須主動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的學生完成學業,但法令並未詳細規範學校對於懷孕學生請假及成績考核處理標準,所以學校在處理懷孕學生請假時,常以「病假」或「特殊事故」進行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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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得知未成年學生懷孕的狀況,很多學校、老師都會不知所措。有些老師更因為缺乏專業知識,對於懷孕時心理、生理狀況的變化完全不了解,因而在遇到學生懷孕事件,對於應該提供什麼協助卻失去了章法,甚至會出現「我怎麼這麼倒楣」、「一定是她到處招惹才會懷孕的」、「天啊,懷孕的案件傳出去一定會嚴重影響校譽的」、「這麼年輕而且還在唸書,生了小孩也沒辦法養,拿掉才是上策」等想法。當老師面對未成年學生懷孕出
現負面觀點或囿於學校的顧慮,將懷孕事件視為麻煩,並影響對學生懷孕事件的處理態度,為了快速解決麻煩,說服父母將懷孕學生帶回管教或建議學生直接「墮胎」這樣草率、貿然處理,不但剝奪了學生受教權,也忽略了懷孕事件對青少年長遠的影響,學習生命經驗的價值機會。因此老師在處理青少年懷孕時,首要工作應檢視自己對青少年懷孕的態度,了解自己的責任及義務。
        為了保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 條也明文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為了落實學校真正保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營造對懷孕女學生友善的校園環境,教育部在94 年7 月28 日正式公佈實施「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明訂各級學校應自行訂定相關校規輔導及處理懷孕、曾懷孕(如墮胎、流產或出養)及育有子女的學生的權益。並另訂立「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及「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明確規定學校主動積極協助懷孕學生就學權益的職責。

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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