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學生懷孕事件中,最讓老師為難就是通報與否的困擾。懷孕學生因為害怕、逃避的心理希望老師不要告知家長或通報;學生父母為怕家醜外揚要求自行處理,希望老師不要進行通報;學校為了校譽要求老師不得逕行通報等狀況,導致老師在處理懷孕學生案件時,常在人情壓力與依法通報間分寸無法拿捏。且在實際通報時,到底是要向教育局通報,還是也得向社政單位進行通報?在學生懷孕事件兵荒馬亂的處理初期,這些問題都讓老師的處境更加的為難。
1.保密
老師在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時的原則,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學生的隱私權。但在這裡所指的隱私指的是可不告人之事,而非不可告人之事。因此老師協助學生面對及處理懷孕問題時,應要採取必要的保密,但為了協助懷孕學生有效取得、運用社會資源,老師須向懷孕學生說明保密的涵義及通報的目的。
2.行政通報(校安通報)
所謂的行政通報,乃依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 12點之規定,學校每學期末應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狀況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再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通報情形彙報教育部。學校應通報的對象為所有懷孕學生(包含已婚及成年學生),主要目的為主管機關監督各級學校於懷孕學生個案處理情形,以確認懷孕學生受教權是否有被落實,另統計校園懷孕學生案件數,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於制定相關政策時之參酌。
3.責任通報
所謂的責任通報,乃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條之規定,教育人員一旦知悉 16歲以下之未成年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有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113)通報之義務。而我國刑法 227-1條規定,認為未滿 16歲之男女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為無性行為能力之人,因此與未滿 16歲之男女進行性交者,縱使得到本人之同意,仍視為「準強制性交罪」為「公訴罪」,並科以一定刑期。而為顧及兩小無猜、情投意合之狀況,於刑法 227-1特別規定未滿 18歲之男女於兩情相悅所為之性交為「告訴乃論」,並得減輕量刑或免除其刑,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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