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教育部訂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台訓(三)字第0940088864C號令頒
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本要點所稱學生,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有子女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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