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麼是收養?什麼是出養?
A :所謂收養又稱領養,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機構式出養: 由生父母透過經主管許可之合法機構為兒童尋覓合適的收養父母,並協助完成收養手續。 好處是資料完整、較無糾紛,日後可以知道出養孩子的狀況,缺點則為處理時間較長。

Q :合法的收養方式應該如何辦理?
A :依民法第1079 條規定,辦理收養,應依以下之方式為之:應以書面訂立收養契約。但被收養人未滿7 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無法定代理人的棄嬰不在此限。另外父母未滿20 歲的未成年者,需要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孩子祖父母的同意。應經法院認可。

Q :收養之效力為何?是否等同婚生子女?
A : 依照法定之方式,辦理完成收養之手續後,依照民法第1077 條規定,收養子女的法律關係即與婚生子女相同,而養子女即與其親生父母中斷法律關係。

Q :可不可以在孩子出生前就簽定收出養同意書?
A:不行,法律的成立必需要有「事實」的存在,因此必需在孩子出生後具有法律身份才能開始提出相關申請。

Q :如何透過社福機構出養孩子?
A:考慮出養孩子時,可以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查詢合法許可辦理出養之機構,再透過電話、個別面談、或家庭面談與社工員討論相關疑惑,同時社工員也會根據您的需要尋找合適的資源或提供相關訊息,例如經濟補助、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針對孩子的部分,社工員在評估確實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依據孩子的最佳利益來尋找合適的收養家庭。以台北市合法許可辦理收出養業務之兒少福利機構為台北市私立忠義育幼院及兒福聯盟附設台北市攜手家庭服務中心為例,找到後會安排6 個月的試養期,透過定期的訪視,了解孩子被照顧的狀況,在收養人與孩子雙方都適應良好的狀況下,才會開始辦理法律程序,而部分的孩子在找到適當的收養人前,兒福聯盟會提供短期安置家庭,讓孩子有暫時安置的地方。

Q :出養過程中,出養人可以改變心意嗎?
A:在法院正式裁定前,收出養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有改變主意的機會。但是一旦經法律裁定,確認監護權的轉移後,就不能再反悔。因此在決定之前,一定要經過多方面的謹慎思考。

Q :一定要透過法律程序嗎?可不可以直接將孩子登記為收養父母的親生小孩?
A:法律的程序可以保障出養、收養父母及孩子權益,避免日後親權、財產等糾紛,更重要的是孩子身份與倫理的確立。有些出養父母不想讓人家知道自己曾經生育、出養過子女,或有些收養父母不希望孩子知道自己不是父母親生,所以想要在孩子出生時就直接偽造出生證明將孩子登記在收養父母的名下。這樣的方式不只違法,日後更可能在不知情狀況下衍生近親相戀、結婚、生子等倫理問題。

Q :出養媽媽可以知道收養人多少事情呢?可以跟他們見面嗎?
A:為了讓媽媽放心的把孩子交給收養人,社工員會說明收養人的狀況,包括他們的年齡、婚姻、經濟狀況、職業、為什麼收養、及未來對孩子的照顧計劃等等。如果當事人願意接受這對收養人,可以決定要不要見見他們,當面討論彼此的期待,或進一步了解他們的照顧計劃。

Q :收養後,可以和孩子保持聯繫嗎?
A:出養人可以在收養前跟社工員表達意願、期待進行的方式及頻率,如:不見面、半年寄一次照片,或是上小學前安排一次見面等,社工員會協助出養人與收養人協商,並依據雙方的共識簽訂書面協議書,收養裁定後則透過社工員執行協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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