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會:鴻孕當頭電子報發行囉!
鴻孕當頭電子報主要是以“未成年懷孕”為主題,內容分別從未成年懷孕怎麼辦、電影戲劇以及法律醫療,用不同角度切入進行討論,想知道更多相關未成年懷孕的資訊,歡迎訂閱電子報。訂閱方式可以寫信至女權會信箱info@tapwr.org.tw,或直接在此留言。

       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明文規定要保障懷孕學生受教權,然而受教權並非僅有「允許懷孕學生在校上課」、「請假彈性規定」。懷孕學生要能有完整的受教權,重點之一是「友善的校園」建立,包括了不歧視的老師與同學、彈性安排其考試、請假時數、轉校就讀及改善相關硬體設施等相關行政措施;其二是學生因懷孕、生產請假期間的補救教學、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的課程及生涯規劃等多元適性的教育課程。

        學生懷孕期間,因為孕程的身體變化,會因精神狀況不佳或身體不舒服而無法到學校上課或跟不上上課的進度,所以學校在提供教學資源時必須考量到學生的身心狀況、家庭情形、學習意願以及現階段需要的學習內容,不需要侷限在制式的學科當中。學校在對懷孕學生安排多元適性教學內容應包含
下列幾項:

1.補救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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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懷孕學生選擇每天繼續至學校上課,或在老師得知前,學生懷孕的消息早己在校園傳開時,同學間難免會有說閒話、八卦的舉動,甚至連部分教師都會認為這是「有辱校風」的不名譽事件。懷孕事件處理小組可以藉由校園座談、影片欣賞,讓校園的其他學生、老師瞭解青少年學生懷孕的不同面向,以及保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的用意,協助澄清老師及校內同學對未婚污名的觀念,並再度加強有性別意識的性教育教學。

        另外,針對懷孕學生本人,老師也可在瞭解其懷孕原因,協助其釐清自己的問題後,加強懷孕學生對自己身體的正面認知、身體自主權,以及在情感關係中「替自己權益發聲」,讓學生能於日後對男伴協商「性自主」,讓學生了解安全性行為及建立正確的性態度,以預防該學生再次發生非預期的懷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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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青少年來說,要讓家長知道自己懷孕的事,心裡是非常恐懼的,怕被家長責罵、處罰,因此總是自己先想盡辦法,私下解決。可是家長是青少年的監護人,教師與學校要對學生進行協助時,告知家長是最首要而關鍵的工作之一。不過,教師在跟家長聯絡前,需要先跟懷孕學生進行溝通。

        首先,向懷孕學生清楚說明教師與學校基於工作的責任及法律的規定,必須要讓父母或監護人知道自己孩子的狀況,而且未成年的學生在進行許多決定時,需要有父母、監護人的協助與同意。在向學生說明的同時,也同理學生擔心父母知道的心情,並且讓學生知道老師會在何時、用什麼樣的方式請家長談,甚至可以與懷孕學生討論內容,包括,屆時會有那些人參與和家長的會談(輔導老師?導師?)告知長家時學生是否要在場?學生是不是有話想要透過教師傳達給家長?

         教師與學校做為親子的緩衝機制,不致讓家長知道後衝擊太大,變得親子關係過度緊張,而影響了後續處理工作的順暢,是這個階段最重要的工作,唯有協助學生跨越告知家長的這個關卡,才朝向問題的解決邁開第一步。告知家長之後,學生的心情難免受到波動,負責個案管理的教師或輔導人員在這段時間要更密切注意學生的情緒反應,適時提供輔導與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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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教育為義務之教育,其成績的評量及學生出勤之規定與高級中學教育規範有所不同。依照強迫入學條例及根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國中以下的學校及老師發現在學學生未經請假三日未到校或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學校應報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並限制及協助入學。

        在成績評量部分,國民教育法第 13條規定由教育部訂定國中、小學生之成績評量準則,而各縣市政府再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在國中、小的成績評量準則中,未將中小學出勤狀況列入學期成績,且國中小也未有休學之規定,因此任何人(包含學生的父母)要求國中小學生請長假或休學均違反了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老師、學校在處理懷孕學生案件時應注意。針對義務教育下學生因懷孕期間而無法至學校就學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更積極提供給懷孕學生多適元性的教育內容,對成績之考核也應採多元之標準。

高級中學以上之教育

        在高中以上之教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中,對學生休業年限、成績考查及及格基準、學生各科出缺勤狀況都列為成績考查規範。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等法令,雖有要求學校須主動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的學生完成學業,但法令並未詳細規範學校對於懷孕學生請假及成績考核處理標準,所以學校在處理懷孕學生請假時,常以「病假」或「特殊事故」進行彈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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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學生懷孕事件中,最讓老師為難就是通報與否的困擾。懷孕學生因為害怕、逃避的心理希望老師不要告知家長或通報;學生父母為怕家醜外揚要求自行處理,希望老師不要進行通報;學校為了校譽要求老師不得逕行通報等狀況,導致老師在處理懷孕學生案件時,常在人情壓力與依法通報間分寸無法拿捏。且在實際通報時,到底是要向教育局通報,還是也得向社政單位進行通報?在學生懷孕事件兵荒馬亂的處理初期,這些問題都讓老師的處境更加的為難。

1.保密
        老師在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時的原則,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學生的隱私權。但在這裡所指的隱私指的是可不告人之事,而非不可告人之事。因此老師協助學生面對及處理懷孕問題時,
應要採取必要的保密,但為了協助懷孕學生有效取得、運用社會資源,老師須向懷孕學生說明保密的涵義及通報的目的。

2.行政通報(校安通報)
        所謂的行政通報,乃依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 12點之規定,學校每學期末應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狀況通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再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通報情形彙報教育部。學校應通報的對象為所有懷孕學生(包含已婚及成年學生),主要目的為主管機關監督各級學校於懷孕學生個案處理情形,以確認懷孕學生受教權是否有被落實,另統計校園懷孕學生案件數,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於制定相關政策時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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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得知未成年學生懷孕的狀況,很多學校、老師都會不知所措。有些老師更因為缺乏專業知識,對於懷孕時心理、生理狀況的變化完全不了解,因而在遇到學生懷孕事件,對於應該提供什麼協助卻失去了章法,甚至會出現「我怎麼這麼倒楣」、「一定是她到處招惹才會懷孕的」、「天啊,懷孕的案件傳出去一定會嚴重影響校譽的」、「這麼年輕而且還在唸書,生了小孩也沒辦法養,拿掉才是上策」等想法。當老師面對未成年學生懷孕出
現負面觀點或囿於學校的顧慮,將懷孕事件視為麻煩,並影響對學生懷孕事件的處理態度,為了快速解決麻煩,說服父母將懷孕學生帶回管教或建議學生直接「墮胎」這樣草率、貿然處理,不但剝奪了學生受教權,也忽略了懷孕事件對青少年長遠的影響,學習生命經驗的價值機會。因此老師在處理青少年懷孕時,首要工作應檢視自己對青少年懷孕的態度,了解自己的責任及義務。
        為了保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 條也明文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為了落實學校真正保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營造對懷孕女學生友善的校園環境,教育部在94 年7 月28 日正式公佈實施「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明訂各級學校應自行訂定相關校規輔導及處理懷孕、曾懷孕(如墮胎、流產或出養)及育有子女的學生的權益。並另訂立「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及「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明確規定學校主動積極協助懷孕學生就學權益的職責。

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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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將近20 年未修法的優生保健法,女權會曾經於2001 年接受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的委託,舉辦全國分區座談會,希望瞭解各地的父母、教師、社工、醫護等專業人員對於未成年非預期懷孕能否放寬人工終止懷孕的規定,巡迴座談會結束後,我們發現中南部的父母較之北部的父母在面對子女非預期懷孕時,多半希望未成年子女能夠共結連理,認為這是比較符合三贏的圓滿結果。

        面對青少年學生懷孕這樣的大事,家長其實也容易慌了手腳,畢竟這是意外降臨的多重挑戰,對父母來說,孩子在做選擇時所需要經歷的重重掙扎,他們一樣也不能倖免,甚至,他們還多了一份對子女未來的關心要去顧全。
        家長在和子女共同做出決定之前,應該慎重思考締結婚姻的理由為何,千萬不能只是為了儘速遮羞掩飾太平,而拿孩子的前途當賭注。或許在某些父母的心裡會認為孩子既然「做錯事」在先,還留了個爛攤子要父母幫忙收拾,就應該惦惦聽話、乖乖認份,沒有說不的權利。但我們更希望,父母在氣憤、震驚、絕望、難堪之餘,也應該感到慶幸。畢竟事到最後,手足無措的孩子還願意找自己商量,而不是為了害怕挨罵、責罰然後選擇私下處理,最終鑄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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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未婚生子的婉君帶著寶寶借住在乾媽家裡,坐月子。因為住在乾媽家不是長久之計,婉君希望能出門上班賺錢自立更生,問題是寶寶需要人照顧,住的地方也不好找。後來婉君在朋友的指點下,找上了台北市負責未婚懷孕服務的大安婦女中心,透過社工的幫忙,申請到一筆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補助」,並搬到社會局管理的慧心家園居住,計畫找到保母後就業,一步一步建立兩人家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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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家庭沒辦法提供協助,而年輕母親不打算將孩子出養,短時間之內又無自立,寄養是一個選擇。由各地社會局委託民間機構辦理的寄養服務,提供有特殊需求家庭的兒童、青少年寄養的服務,讓家庭暫時無法提供教養、生活功能的孩子,可以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中成長。讓年輕的母親在這段時間內,繼續完成學業或是做好經濟、心理、生活上的準備後再將孩子接回。

寄養:付費將孩子短暫委由受過訓練、通過社政機關資格審核的寄養家庭給予全天候的照顧,寄養時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出養:將孩子出養給另一個家庭後,自己僅具孩子的生母身份,對孩子的監護等權利義務均移轉給孩子的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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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詳
        很多家長得知孩子未婚懷孕時,想到最直接的解決方式是中止懷孕或結婚,其理由不外乎是,「這樣孩子的才不會被被上『父不詳』」的身份」,但是實際上,在戶籍及身份證上是以留白處理,不會被冠上『父不詳』。

報戶口
對於已經準備要自己生下孩子、照顧孩子的單親媽媽來說,孩子出生後怎麼報戶口,本來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因為依法孩子是從單親媽媽肚裡所出,自然是孩子的生母。但是單親媽媽的長輩可能會有不同的考量,以致衍生觸法的行為,然後演變成另一道難題,最常見錯誤的做法就是「阿媽變媽媽、小孩變甥姪」。有些原生家庭的家長,擔心女兒未婚生子,以後要是遇到好對象想結婚時,對方可能會因為不想養別的男人的小孩而打退鼓,所以把自己外孫登記成自己的小孩,讓年輕的媽媽變成小孩的姊姊。或者因為祖孫年齡差距過大,將小孩直接登記為媽媽已婚兄姐的婚生子女,讓年輕媽媽變成小孩的姑姑或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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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懷孕到生產期間,準媽媽會經過劇烈的身心變化,成人都需要在家人的支持下花時間適應,況且是意外懷孕的青少女媽媽,因此能夠待在一個熟悉、溫暖的環境是最理想的狀態。青少女發現懷孕後「告知父母」通常是很困難的一步,若是家人支持女兒在家待產,當然是最好。若是礙於面子或其他因素,青少女媽媽可以選擇在親友家或是未婚媽媽待產中心。

        目前全國的未婚媽媽安置中心,大都由民間團體自行辦理或縣市政府委由民間團體承辦,中心服務包含了未婚懷孕女性待產安置、生活照護、醫療護理、個別輔導諮詢、家庭會談及連結就業、就學、社會福利資源等。老師家長與青少女媽媽可以打電話過去詢問,找一個最適合且合法的地方好好待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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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養並非未婚懷孕唯一的選擇,然而未婚媽媽安置中心,非常鼓勵青少女媽媽將孩子出養,她們認為,未成年少女連自己都照顧不好,如何有能力扮演親職,好好養育下一代?因此,為了孩子的權益,出養是最合宜的作法。部分機構在未成年媽媽生產後,盡量減少母嬰見面的機會,用意也是避免媽媽對嬰兒產生不可割捨的感情,不願出養。然而每個未婚懷孕的女孩都有不同的支持系統與想法,有人縱然一時無法照料孩子,養育子女的意願卻很強烈,若能善用機構寄養服務,高中職畢業便可上班賺錢,建立單親小家庭;也有青少女媽媽考量經濟能力以及小孩成長環境等因素後,決定將孩子出養給適合的養父母。

        一般而言,安置中心會請青少女媽媽在進住時便決定是否出養小孩,同時進行挑選養父母的程序。這時,青少女媽媽可以評估自己是否有養育子女的意願與能力,不論是經濟收入、父母支持度還是小孩爸爸的態度,都是單親家庭運作的重要支柱。如果一時無法決定也無妨,合法出養孩子是一個不算短的過程,用意是讓當事人仔細評估,做好最充足的準備與心理建設。如果青少女媽媽自己帶過孩子後發現無法負擔,還是可以在孩子稍大後進行出養。

        出養親生骨肉,部分母親會面臨「拋棄孩子」的罪惡感,事實上收出養曾經是台灣社會普遍的社會現象,以前窮人家孩子生多了,分給親戚鄰居當小孩,讓小孩有得吃穿是很普遍的安排。生家、養家彼此熟悉認識,養女、養子從小在兩家走動,長大後關係良好者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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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收養?什麼是出養?
A :所謂收養又稱領養,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機構式出養: 由生父母透過經主管許可之合法機構為兒童尋覓合適的收養父母,並協助完成收養手續。 好處是資料完整、較無糾紛,日後可以知道出養孩子的狀況,缺點則為處理時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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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自從之蘭經歷了不小心懷孕、偷偷做人工流產的事件之後,之蘭與男友分手。她一直覺得自己對不起一個未出生的小生命,愧疚自責的心理作用,讓她覺得自己以後不可能是一個好媽媽,也一直無法真正的原諒自己…

未婚懷孕污名
        在這個小故事中,之蘭為何一直不敢面對自己?為何滿懷愧疚之心?在傳統的社會價值下,女孩的「貞操」是受道德嚴格規範的,甚至有保守衛道人士認為必須推行守貞教育,因此未婚懷孕事件就被視為羞恥的事情。從媒體的報導、學校教師的教導,乃至於家庭中長輩們的對待,都可以發現「未婚懷孕」被塑造是女孩個人性道德低落所致。由於未婚懷孕依然被視為道德上的瑕疵,是青少女個人行為不檢點而衍生的問題,所以面對非預期懷孕的事實,使得許多女孩心中不免蒙上一層陰影。這樣將懷孕責任完全歸究為女孩個人道德問題,也忽視了男孩在懷孕事件中的角色及責任。其實追究青少年懷孕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乃在於傳統社會對於青少年男女性慾的漠視,從小到大家長、學校從未好好告訴青少年,整個青春期身體變化是怎麼一回事,且整個社會及教育體系也以從未正視青少年的情慾發展。因此破除青少年禁慾的迷思,並教導青少年正確的兩性教育觀念(包括安全性行為的知識),如此才能夠讓青少年更加尊重彼此,同時也讓整個社會對於未婚懷孕事件有健康正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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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女進行人工流產的法律依據為現行的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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