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法律諮詢:台北市女權會理事長 吳宜臻

 

案例內容:

志明與春嬌雙方都是學生,年齡皆未成年17歲,在一時意亂情迷之下,發生了性行為,春嬌因而懷孕。由於志明與春嬌是屬於兩小無猜,又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因此就性行為的部分,雙方雖都是未成年,但17歲已在16歲以上,所以未有刑法227條的問題,自無兩小無猜條款的適用。除非是強制性交,才有可能是刑法221條的問題。

如果今天志明19歲,春嬌16歲,雙方從小認識,是屬於青梅竹馬的狀況,且也是雙方合意下發生性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志明是否有罪,是否可以適用兩小無猜條款呢?

 

法律解析:

一般而言,如果男女生都是在已屆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年紀發生「自願性」地性行為,則依據刑法第227條規定,係保護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至16歲之未成年人,立法者是認為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根本無所謂「性自主決定權」,故法律仍論以刑事妨害性自主罪。

而所謂兩小無猜條款刑法第227條之一規定,18歲以下之未成年男女為性行為者,始有減輕或免除刑責之規定適用。且刑法第229條之一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了前述刑法第227條之行為者,法律認為苛責雙方當事人實在苛刻,故另有告訴乃論之罪適用,亦即在未成年人偷嘗禁果的同時,法律能讓雙方當事人及家人都可以找到告訴或不提出告訴之平衡點。

 因此,如果志明是19歲之人,春嬌則是未滿16歲之人,則二人發生性行為時,由於志明是對未滿16歲之春嬌發生性行為,這時,是志明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志明所犯錯,根本不符合刑法第227條之一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而且也不符合刑法第229條之一之告訴乃論適用。

 所以志明一旦行為被春嬌的家人發現,一經提出刑事妨害性自主罪的告訴,志明就不可冀求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因為志明的行為當然已經成為公訴案件,如果經證明發生性行為為真實,則志明一定會被判有罪,因此,未成年人在談戀愛時,實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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