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法律諮詢:女權會律師顧問團
案例:
小莉現為14歲國二學生,交友關係相當複雜,有幾次懷孕拿掉小孩的紀錄,小孩的爸爸是誰,小莉都搞不清楚,小莉的媽媽因為實在無法管教小莉,因此只好帶著小莉到診所裝上避孕器。小莉媽媽的行為是否恰當、會不會觸犯到法律問題?在此情況下,小莉可以如何處理?
女權會回覆:
關於小莉媽媽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之問題,由於優生保健法相關規定只就人工流產予以規範,對於事先採取避孕措施的法律在該法並未見明文。
避孕方式所涉及的是醫療行為的告知後同意及法定代理人的問題,由於小莉媽媽是小莉的監護人,得就子女最佳利益進行親權之行使,因此小莉媽媽的行為未有觸犯法律之疑慮。換言之,服用必須要有醫師處分的避孕藥或採用避孕措施是種醫療方式,除非在裝置上有年齡限制或對未成年人不好會產生副作用,否則就法律層面來說,目前是無法可管。
不過小莉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本身已經可以對於事情作相當程度之判斷,因此如果小莉不願意在身體裡裝上避孕器,小莉是可以向媽媽積極性地表達拒絕反對。倘若小莉媽媽不顧小莉意願,還是逼迫其裝上避孕器,小莉基於對於自己身體的自主權,是可以到醫療院所請求拿掉避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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