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法律諮詢:女權會律師顧問團

案例內容:
阿芬因與丈夫感情不好,於是兩人分居兩年後於96年5月離婚。阿芬在與丈夫分居期間,有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因而懷孕,並於96年12月產子,當阿芬正要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的時候,戶政人員告知阿芬,因阿芬與其丈夫離婚時間未超過一年,從離婚日算起180天至250天懷孕的孩子,依照法律規定,是推定小孩為前夫的孩子。

阿芬聽到之後相當困惑,明明不是前夫的小孩,為何需要推定為前夫的小孩?在困惑之虞,阿芬也擔心前夫如果知道此事,是否可以告自己通姦罪?

法律解析:
根據民法第1062條第1項受胎期間之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同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阿芬之受胎期間(2月至6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為前夫之子。

根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所以阿芬須於98年12月前依民事訴訟法第589-1條,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即可解除孩子需登記為前夫之子的困境。

至於通姦罪方面,則是根據通姦罪告訴乃論六個月的期限是從知悉起算,前夫是可以提出告訴,因此建議阿芬要找前夫協商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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