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為因應多元社會及人權理念之發展趨勢,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案,將依行政程序發布。此次修正廣納民意代表、家長團體、身心障礙團體、高級中學代表、北高兩市教育局與本部相關單位之建議,考量其適法性、可行性及整體性,兼顧學理、法理及實務之需求,以提供各校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之依據。修正案中有關「德行評量」方式調整之條文適用於自9781日入學之高一學生,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以維護學生權益。全條文共計23條,其修正要旨如次:
(成績考查之「德行成績」修正為「德行評量」,其考查方式不再評定分數及等第,改以文字敘述方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並明列評量項目,以量化(獎懲紀錄項目及出缺席紀錄)和質化(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及綜合評述)並重之學習成長資料,以真實反映學生在校學習情況。
(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應對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爰明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學校所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充分尊重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需求。
(為落實性別平等、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完成學業,增列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另增列學生因上述事由,致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以零分計算之規定,確能落實保障上述學生之受教權益。
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
第二條:為落實德行成績考查之改革及推動,「德行成績」修正為「德行評量」,其考查方式將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再評定分數及等第,並明列德性評量之項目,以作為輔導學生之依據。
(第六條:明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方式,依學校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以維護其受教權。
(第七條:基於肯定學生之努力成果,對於學年成績不及格而重修該科之學生,其成績將以重修後實得之成績登錄。
(第十五條:德行評量之懲處,新增「留校察看」一項;另為落實學校本位管理,授權由各校訂定奬懲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為落實性別平等、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完成學業,除原有之公假、病假外,此次新增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以作為學校訂定學生請假規定之依據。
(第十七條:為具體落實學生輔導,明定導師及相關人員每學期均需記錄德行評量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明定有關「德行評量」方式調整之修正條文自9781日入學之高一學生適用。
 
 
師長觀點:先休學避開異樣眼光【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高中生可請產假,多位高中校長認為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過去就曾協助生產的學生用「病假」、「事假」請假,現在要把請假的名目改成產假當然也沒問題;但多位校長、輔導老師說,如果是自己的女兒意外懷孕,會建議先休學,生了小孩後把身體養好,不必承受校園異樣眼光,一年後再回來繼續學習歷程。
景文高中校長許勝哲說,過去有女學生意外懷孕要生小孩,學校也會彈性給假,但他當了十幾年高中職校長,在各校都沒見過有未婚女生願意挺著肚子上學,多半是肚子大到看得出來時就休學,這跟能不能請假沒有關係,而是學生、家長能否接受社會眼光的問題。
許勝哲說,學校要給學生產假很簡單,難的是要有一套輔導制度來協助未婚懷孕的女生;首先要讓學生願意來找輔導老師,而不只是找同學、朋友求助。
高中輔導老師王詩敏表示,她在做懷孕女生的諮商時,會先鼓勵學生從「愛惜生命」的角度來考量,但要生還是要墮胎?會尊重學生及家長的選擇。她表示,即使女學生想把孩子生下來,多數家長都持反對態度,擔心生了小孩會誤孩子一生。
王詩敏說,如果是她自己的女兒懷孕,因目前的校園環境還很難接受高中女生大肚子到校上課,「暫時離開消失會比較好,這個年紀的女生很難承受異樣眼光。」
南華高中校長莊惠安也說,如果他自己的女兒碰到這種狀況,也會建議她休學一年,「反正女生不用當兵,不差這一年,最重要就是把孩子照顧好、自己的身體照顧好,之後再回學校繼續學習歷程。」他認為,懷孕女生即使可以請假,如缺課太多根本學不完整,且還要應付考試,壓力也很大。【2008-06-10/聯合報/C4/教育】
 
請假時數不超過1/2 就不必休學但男生沒「陪產假」
此次高中生新增的假別不包括男生請的「陪產假」,但教育部指出,在陪同產前檢查的「產前假」及小孩要看醫生、預防注射的「育嬰假」部分,只要經學校認定,男生也可以請。問題在於高中男生若未結婚,很難證明自己「育有子女」。
以上資料取自教育部電子報、2008/06-10 聯合報



 
未成年懷孕部落格顧問陳玉明(現職玉東國中校長)
就法的正當性而言:它除了依據性平法的規定訂定的合法性外,另外也符應了維護基本人權的要求,更保障了學生的受教權。基本上這是進步的。只不過,在討論的過程中,似乎著重在「基本人權」的維護,而忽略了社會的觀感和價值觀。生病雖與懷孕都非預期,有其相似性,但生病被認為是合理的,沒有價值的偏見,可是懷孕卻不然,它有不合理性〈當然它有非自願的問題,另當別論〉,第一: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十六歲以下更無性自主權力,發生性行為即屬不當,遑論是懷孕。第二:沒有家長會同意自己的女兒未婚懷孕,他們更害怕會因此影響自己的小孩。因此,我認為討論這個問題,不應該以成年人懷孕的觀點來討論!
保障每個孩子的受教權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在討論本議題時或是修法時,應改朝向「補救」的方式,讓學生可以完成育嬰或其他階段性問題之後,給予懷孕學生有維護學籍與請假的機會,名稱上還有作法上應該再討論,千萬不可以大人懷孕的正當權利來做規範。同樣的,第二個問題亦然,給予男生陪產假,若是站在教育立場,教導男性體貼、負責,承擔做丈夫的責任、分擔家務固屬合理,自然應納入修法內容。只是在名稱與作法上、還有實際發生時,學校對學生的教育態度更應考量。
再則: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遇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本規定有修正討論的空間,對於成年人就讀補校或大學,有家庭的支持,或是其他年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的懷孕或育有子女者,本項規定是非常必要而且是很好的學習權的保障,但是除上類女性之外和適齡就學的國高中學生,對於不得休學和請長假的限制,就有衝突了。一個沒有家庭支持的單身婦女或未成年少女,懷孕期間貨孕育期間,她能不中輟學業兒兼顧課業與孕育胎兒嗎?當懷孕中期後她的體力能負荷不請假嗎?坐月子期間不算長假嗎?
我們認為只要保障學籍,同意延長修業年限,確實保障其復學的機制,休學或請長假自非不合理,且有其必要性。此外,在國中階段,多數案例皆起因於中輟在先,懷孕只是伴隨而來的問題,課業的完成早已非其所願,強制在懷孕期間要他完成學業,就之前因工作關係所接觸的個案看來,實有其困難,所以本項要點實有再討論修正之必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eenag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