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女進行人工流產的法律依據為現行的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因此,青少女皆可以在前述六種情況下進行人工流產,其中較常被援用的為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不過不管援用何種情況,若是未滿20 歲的青少女,都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若學生已成年,則沒有相關的限制規定。

優生保健法的施行細則中第15 條則規定,人工流產可以於懷孕24 週內施行。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不過實務上大多還是以12 週為基準,超過12 週因為胎兒較大、手術較複雜,一般醫生較不願施行。(見表一)

若沒有遵照上述規定而被舉發,則青少女本身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88 條的自行墮胎罪,而實施手術的醫生,明知青少女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仍然進行手術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90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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